合作的敌人--九扬药业公司的控制权争夺
前言
针对众多公司控制争夺和公司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争议的案例当中,有一个比较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为接近,很多情况下甚至是五十对五十,从而形成公司控制权无法进行合理行使分割的情况。在这种前提下,公司甚至会出现关键代理人暂时控制公司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将是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股权比例过分接近,是发生公司控制争议的一个结构性诱因,会导致严重的公司失控后果。
案情梗概
九扬药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末,是甘肃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SM公司和公司外一名自然人宋其德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投入500万元,并各占50%股份,SM公司派出公司时任的总经理蒋先生担任九扬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则由宋和蒋实际负责。
分歧
药业公司在存续两年之后就发生了严重的股东间经营理念差异,其基本分歧在于,股东一方的SM公司认为九扬药业公司设立两年以来,根本未能达到公司设立时所预计的药物研发和经营发展目标,因此,九扬公司的存续已经没有任何必要。而药业公司的另一方股东宋其德则认为药品研发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公司股东各方应着眼长期利益。SM公司当时做了两种设想,一是在股东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把公司清算结束。另一种则是设想把九扬药业公司纳入到自己实际管理之下,对公司以往两年当中所消耗的资金以及资产作一个全面的清理工作。
冲突
SM公司派出的审计人员和相关检查人员要求公司总经理蒋先生移交九扬药业公司的全部公司印章、公司执照以及相关的公司财务资料,配合SM公司对九扬药业公司进行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否则将就地免除其总经理职务。在此情况下,蒋以SM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其职务以及九扬药业公司另一方股东宋其德的意见,拒绝移交相关物品。双方就此激化矛盾,甚至当天爆发严重的肢体冲突。严重时一度导致双方发生数人群斗、公司雇员无奈传呼警方现场处理的狼狈景况。
清算
之后,SM公司正式提出更换总经理蒋某,但由于药业公司的股权结构是50对50,任何一方股东都没有办法达成单方有效决议,九扬药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蒋继续担任总经理。其后半月,九扬药业向SM公司提出了要求完成投资的诉讼(药业公司成立了以后,SM公司采取将原来注册投入的500万元抽回到了SM公司,并根据九扬药业公司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予以随时拨付的方式,由于关系彻底闹僵后,SM公司不再继续拨付资金,因此九扬药业公司在法律上,拥有要求SM公司履行注资义务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SM公司应履行500万注资义务,SM公司在提出上诉的同时另提出九扬药业返还借用的各种款项以及要求宋某和蒋某赔偿九扬药业公司运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不正当的费用开支,两起诉讼胶着难清。
结局
在经过将近一年的诉讼胶着之后,SM公司可能认为要想取得九扬药业公司的控制权,在技术上恐怕存在相当难度,而且长久诉讼之后,公司资源、人员流失,即便取得公司控制,也没有期望的经济价值。双方都认为如此争夺胶着,对九扬药业公司存续没有益处。在这种心态下,双方同意SM公司将所持有的百分之五十股份转让给另外一方股东宋其德。之后,又由于SM公司所持股权牵涉国资成分,其转让另需国资管理部门完成评估审批等法定程序,整个转让从协议达成到申请审批及至登记完成,又持续将近1年。因此,计算从整个股东矛盾爆发到最后彻底解决,九扬药业公司整整停滞运营近两年,可谓身心俱疲的双输结局。虽然,自然人宋其德最后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但实际上,离开SM公司良好的资金和资源平台,对于这家药业公司原本的良好发展期许,单靠自然人股东一人,实际也是没有办法得以实现的。
复局
如果说,公司设立之初,为了体现股东各方对于对方价值的充分认同,而出现公司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比如50对50,或者60对40等情形,那么股东各方在设立公司的初始就必须考虑到,一旦在未来双方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可能性。因而在设立最初,各方就应该在股东协议中或者公司章程等基础文件中对相关问题,设置必要的救济措施,比如最终决定权、否决权的行使,比如总经理更换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事项。
当然,上述假设只是当事作者片面的事后分析,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们更多只是沉浸在对合作前景的美好期许之中,谁又会、谁又能预见在未来,会把合作对方,当成置之死地而后快的仇敌呢?
特别声明
上述焦点归纳及律师评析,属于承办律师个人专业观点,其声明保留所有权利。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无
案 号
案件类型
公司控制业务
案 由
公司股权纠纷
审理程序
无
当 事 人
代理律师
陈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