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等诉S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概要:

Z小某于S某原系夫妻,婚前两夫妻居住在Z小某父母原拆原住的拆迁房内,该房为Z某、其妻子L某及Z小某三人共同所有。婚后三年,Z某及其妻子L某搬离该房在外居住。2015年,Z小某与S某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中判决:“离婚后,Z小某住房自行解决,S某居住原房屋”。此后,Z小某本人与其父母在外租房。2017年,居无定所的Z某夫妇得知此事,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Z某夫妇将自己的儿子Z小某和S某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S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该房,并将房屋归还Z某一家以供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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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6民初32878号
案件类型
婚姻与继承
案        由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
审理程序
一审
当  事  人
Z某和L某
代理律师
薛腾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