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诉P某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概要:
L某与P某原系夫妻,于2001年登记离婚。2014年,L某与P某签订协议,上写明:“今收到P某分手费(房屋及一切)6万元整,加上之前共计收到36万元整,余款3万6000元整,于2014年4月16日还清,L某于今日搬离房屋。”L某认为P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示其母亲拿走屋内物品,遂将P某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驳回L某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由L某承担。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特别声明
上述焦点归纳及律师评析,属于承办律师个人专业观点,其声明保留所有权利。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沪0114民初1号
案件类型
金融与投资
案 由
返还原物
审理程序
一审/二审
当 事 人
P某
代理律师
陈露 律师 / 陈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