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技术有限公司与Q小姐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委托人Q小姐在KM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更换领导层,忽然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鉴于公司语焉不详,未给Q小姐任何赔偿或补偿,故Q小姐诉至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
仲裁委调查公司所称非实,系无故违约,故全额支持Q小姐诉请。
KM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的裁决结果,提起诉讼。称Q小姐在职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致多职工未签约或续约,导致公司承担损失。且Q小姐与公司其他员工签署公开信在网上发布,该公开信与事实严重不符,诋毁公司的名誉,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驳回KM技术有限公司诉请,实际维持了仲裁裁决的结论。
KM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仍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称一审判决事实有误,且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故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KM技术有限公司诉请,实际维持了仲裁及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
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律师评析:
事因非所称,白玉争无暇?吹毛强求疵,无非显鲁莽。
特别声明
上述焦点归纳及律师评析,属于承办律师个人专业观点,其声明保留所有权利。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1340号
(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771号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98号
(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771号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98号
案件类型
劳动人事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仲裁/一审/二审
当 事 人
Q小姐
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