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1年5月中国某集团下属LG(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LG(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和LG(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三纸诉状将我方代理LY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告上了松江法院。
三位原告隶属于中国LG集团,起诉理由皆是作为供货商的LY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型号为LOD710-4的离心式屋顶排风机和型号为LOD630-4的离心式屋顶送风机质量不合格,违反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且赔偿损失及利息共计近四百万元。
薛腾律师研究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调查了诸多证据,并请来了相关专业单位对于案件核心问题的产品质量进行了技术鉴定和检测后,提出抗辩,理由如下:
1、 被告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原告经过验收后才给予支付了货款。
2、 原告据以提出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技术报告非权威机构检测,且所谓的产品检验行为是发生在被告交货相关产品并被原告投入正常使用3年多后原告单方面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
3、原告企图用被告提供的排风机来代替必须安装的其他环保设备,并且在对产品本身也不进行按规定需要的正常维护。
4、原告至今仍在使用这些排风设备。
综上,薛腾律师认为原告诉被告根本违约于法于理都毫无根据,恰恰相反,因为原告拖欠尾款违反合同约定,薛腾律师建议被告单位可以反诉原告,根据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松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支持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经典的“以小胜大”的案例。被告作为一家中小企业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诉讼赔偿的威胁,董事长起初只求“尽量减少损失”,而后在薛腾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和调查取证后发现,原告仗着“以大欺小”、“以主欺客”的背后却是在弯曲客观事实,玩起了“偷梁换柱”的把戏。被告早在3年多前就提供了通风设备,原告也早在收货验收后进行了安装使用,之后分批给予了两次付款,而且原告的集团下属企业也是接二连三的要求被告供货,怎么会这么巧合3年后的今天,同时都说被告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呢?薛腾律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后发现了其中的蹊跷,原来原告公司不按规定安装环保设备,试图用被告的通风设备来代替价格更加不菲的环保设备的作用,而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又不安装必须的维护设备,导致3年后设备伤痕累累,即便如此,原告依旧在使用这些设备,竟然还堂而皇之的联合起来起诉被告产品根本违约。另外,薛腾律师还调查发现,原告公司因为违法不使用环保设备,其职工深受其害,很多职工因尘肺等职业病问题起诉原告,原告对被告的诉讼实有“转移视线”甚至“栽赃嫁祸”之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