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1年3月,GRF(上海)有限公司前员工C某以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C某称自己于2005年12月进入GRF从事运营优化工程师工作。2005年12月至2008年11月,自己与GRF(上海)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起,公司便一直不肯与自己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GRF(上海)向自己发出一份不予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告知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予续签,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是之后却一直未依法为自己办理离职手续,导致自己未能正常求职、工作。另外,2006年至2010年期间,GRF(上海)未安排自己休年假也不曾给予经济补偿。综上一并提出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共计将近60万元人民币。
GRF(上海)有限公司遂即找到了本所薛腾律师,在接受了GRF(上海)的委托后,薛腾律师立刻调查核实了大量相关证据后认为,公司不但合法的与C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所有的离职手续办理亦是合乎法律之规定,双方签订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根据协议,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补偿金56973元,公司支付了对价款。而C某在得到补偿金后,狮子大开口提出将近60万余元的诉求,违背法律规定更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据此展开抗辩。
最终,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对于申请人的诉求均不予支持。申请人C某不服,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其诉求。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员工离职时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的契约精神,员工初建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就是在法律上和用工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可是初建在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拿到对价款后,依旧“狮子大开口”滥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公司进行索赔。在《劳动合同法》特别保护公司员工利益的背景下,一些中小企业往往会被已经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员工进行恶意诉讼,究其原因,类似诉讼对于员工而言成本很低。本案中还有一个特别值得回味的情节,即公司与员工事实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因“种种特别原因”这份数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了。如何去证明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上就成了公司必须要去举证的义务了。可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内部风险的控制如果可以事前做到位,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事后遭遇恶意诉讼的风险。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奉民三(民)初字第1846号
(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号